有些私募机构被处罚的“事由”是如此的“基础”,以至于让人感慨这些私募机构的合规力量究竟发挥在何处?
日前,深圳证监局对前海长富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长富基金或公司)及其法定代表人王长富采取了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
经查,长富基金在从事私募基金业务活动中,存在以下违规情形:
一是向长富5号私募证券投资基金的个别投资者承诺投资本金不受损失;
二是向个别风险识别能力和风险承担能力不匹配的投资者推介私募基金;
三是向个别投资者披露部分私募证券投资基金的虚假净值,存在未按照合同约定如实向投资者披露可能影响其合法权益的重大信息的情形;
四是未妥善保存部分投资者适当性管理方面资料。
监管机构认定,上述情形违反了《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证监会令第105号,以下简称《私募管理办法》)第十五条、第十七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六条的相关规定。
王长富自2015年11月9日至2021年2月3日以及2021年4月27日至今,担任长富基金的法定代表人、总经理、执行董事,负责公司经营管理,对公司上述各项违规行为负有责任。
依据《私募管理办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深圳证监局决定对长富基金、王长富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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